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27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环境保护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5月14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领域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或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设区市(厅)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4.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或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领域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2.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省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性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5.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从事环境保护科学与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第九条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环境评价、预警或参与大型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2项以上中等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或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环境技术咨询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3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或5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环境技术咨询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科学与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

  1.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3.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4.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环境评价、预警的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大型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能指导其他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维护其正常运行的经历和能力;或有担任环境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

  1.作为主持者开展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5项以上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2项以上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2.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选项1为必选项)

  1.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或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环境技术咨询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

  1.主持3项以上复杂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5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项目的环境技术咨询工作。

  2.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或设区市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环境保护方面的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六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环境保护相关,并且为现任职务后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核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大气科学、海洋科学、生物科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等理工类专业。

  (二)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环境标准制定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环境保护监测与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监测分析、监测技术开发、环境监测管理、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操作、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与管理、环境工程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认证、环境影响评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环境影响评估、环保验收、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贡献者是指:环境保护科学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环境管理与信息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六)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七)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八)主要起草者、主要编写者:排名前3位。

  (九)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专项工程负责人、环保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一)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

  (十二)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五)项目的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六)设区市包括义乌市;厅级指正厅级单位。

  (十七)“以上”均含本级。

  (十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申报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2014年66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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