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13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民政局文件
 
衢市民〔2014〕17号
 
 
 
关于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衢江区、江山市移民办:
为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志愿者服务体系,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弘扬“诚信、责任、仁爱、奉献”的衢州人价值观,倡导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壮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互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以推进志愿者规范注册、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大胆创新,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衢州市96345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96345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下设“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全市城乡社区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城乡社区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登记志愿者服务积分;对在社区注册的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城乡社区居民志愿服务需求实行派单式服务和项目化服务,并组织志愿者集中开展公益活动。
(二)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主要负责推进本辖区内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的建设,对志愿者服务站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汇总志愿者注册信息,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并向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按季度报送。
(三)社区志愿者服务站。主要负责招募志愿者,培育志愿者服务组织,对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服务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实行规范管理;制定年度志愿者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进行跟踪记录;每月将志愿者注册信息和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向街道志愿者分会报送。
四、实施内容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主要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附后)有关要求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办法和记录标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实施过程,进一步细化记录主体、原则、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保密责任、操作规范、审核流程,统一志愿服务时间计算、质量评价标准等,提高志愿服务记录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使志愿服务记录更加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
(二)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实施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建立志愿者活动积分制度,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评选表彰、奖励保障等挂钩,对志愿者做好志愿服务记录结果的运用工作。
(三)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志愿服务记录查询机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规范志愿服务证明出具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四)推进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整合资源,做好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改进和完善工作,逐步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流转,深化志愿服务记录的共享应用。
(五)建立志愿服务监督管理机制。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站要做好志愿者服务信息的更新、录入、维护工作,定期公示志愿活动开展情况。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记录主体弄虚作假的,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
完成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等组织机构的建设工作,做到人员配备到位,责任分工明确。完成城乡社区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补充完善志愿者注册信息,按照规范的《志愿者注册申请表》、《志愿者服务组织注册申请表》、《志愿者服务承诺书》、《志愿者服务活动记录表》,统一录入城乡社区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4年5月-2014年12月)
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城乡社区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积极推广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要求,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站认真做好志愿服务记录,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提升志愿者服务能力。健全志愿者服务队伍。
(三)深化总结阶段(2014年12月)
认真总结志愿服务记录中的经验、做法,深入剖析记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志愿者积分评定,树立典型,总结表彰。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确保服务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规范管理。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者服务站要明确责任分工,以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抓手,加强组织,规范管理,规范记录,扎实有效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总结提高。通过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掌握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反响,及时总结经验,分析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水平,切实提高社会效益。
  
 附件:1.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2.志愿者服务承诺书
3.志愿者注册申请表
4.志愿者服务组织注册申请表
5.志愿者服务活动记录表
6.志愿者活动积分汇总表
   (附件见PDF文档)
 
 
衢州市民政局
2014年3月7日
 
 
 
附件1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个人、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积分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衢州市城乡社区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积分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积分的志愿者予以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志愿者服务承诺书
 
我自愿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社会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平凡而又伟大的事业,是一个深受党和政府支持、深受群众拥护的事业。作为参与这项崇高事业的一名成员,我会自觉遵守以下守则:
一、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名利得失。
二、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为他人送一片爱心。 
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待人以情,待人以诚。
四、急困难者之所急,帮困难者之所需。
五、遵守志愿者纪律,服从组织需要,加强团队合作。
六、积极行动,广泛宣传,推动志愿服务进程。
七、尊重受助者人格,严守受助人隐私。
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服务技能。
九、通过志愿服务,提升自身素质。
十、接受监督,加强自律。
 
 
承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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