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3.12 来源:超级管理员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地震台站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中震人发[2012]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人值守的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若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台站经中国地震局认定为国家级台站,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地震监测台站分为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站,若干地震监测台站可组成地震监测台网。
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包括地震监测台(站、点)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站是指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科研、教学等专门建设、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第四条地震监测台站按照学科划分为测震(包括微震、强震)、电磁、形变、流体四类,地震监测台站应逐步向多学科综合观测发展。
地震监测台站的基本组成单元是学科观测站,一个地震监测台站应拥有至少一个学科观测站。学科观测站包括:测震学科观测站、强震动学科观测站、地形变学科观测站、电磁学科观测站、地下流体学科观测站。
地震监测台站命名原则:××市、县(市、区)+地点名+地震台,如嘉兴大桥地震台、松阳西屏地震台;若县(市、区)辖区内只有一个地震台的可简称为××县(市、区)+地震台,如松阳西屏地震台可简称为松阳地震台。
在同一基本行政区域内,两个观测点之间的直线距离大于1000米,需定义为不同的地震监测台站。
每一个地震监测台站拥有一个独立的数字编码和拼音缩写代码,台站搬迁异地重建的重新确定数字编码。
第五条地震监测台站功能:获取原始地震观测数据、将观测数据传送至有关地震台网中心。
地震台网中心与地震监测台站的关系:台网中心接受地震监测台站传输的原始地震观测数据,对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应用和存储;台网中心对地震监测台站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省地震局依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地震部门应当依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内容。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提高海域地震监测能力。
第八条 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九条省地震局应当建设地震监测资料备份系统,确保地震监测资料安全。
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强化地震监测台站(网)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地震监测数据的连续、准确、稳定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
第十条地震监测台站的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地震监测设施和通用设施的维护和更换(新)、地震观测数据通信传输保障、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和整治、台站巡检和看护。
省地震监测台网中心是全省地震监测台站设备维护的主要技术承担者。省地震局鼓励各市地震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震监测分中心,地震监测分中心承担或者协助承担相应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站的维护工作。
市县地震部门应落实台站管理人员,履行本级地震监测台站的定期巡检工作,掌握地震监测台站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有关地震监测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站考核评比由省地震局组织进行,每年组织一次,评比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台站运行率、地震数据可用性和台站技术管理质量。
第十二条地震监测台站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实行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分为省级地震监测台站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两类。专用地震监测台站不分类。
省级地震监测台站为经省地震局认定的地震台站。省级地震监测台站以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的2.0级以上地震监测任务为主,为本省及邻区地震预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科学研究提供观测资料。省级地震监测台站以省地震局管理为主,台站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管理为辅。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是除认定为省级地震监测台站之外的专业地震台站,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震台网进行地震监测的补充。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以台站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管理为主,省地震局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省地震局应当对全省地震监测台站实行登记备案;对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勘选和建设方案以及地震观测考核运行进行审查批复;对专业地震监测台站中止或者终止观测、撤销或者迁移台址的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和批复。
第十四条省地震局承担省级地震监测台站的建设以及运维经费。市县地震部门承担本级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和运维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市县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为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网络和频道等保障条件。
市县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市县级台站划定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结果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六条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有关市地震局负责组织专用地震监测台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报告和验收意见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或委托台站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具有地震台网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专业地震监测台站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专业地震监测台站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省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执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站中止或者终止的,需向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