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2.27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就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死亡的;持有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我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二、服务原则

  ——帮扶服务原则。建立“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制度,为其夫妇提供生育咨询、预约等服务;对服务对象实行生育经费补助。

  ——知情同意原则。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规范开展生育服务,切实维护群众享有服务的权益。

  ——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要求,依法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

  “失独家庭”生育服务主要包括服务联系、咨询指导、预约医疗服务。对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生育诊疗评估和相关医疗服务的服务对象,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政府补助政策。

  四、经费结算

  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县(市、区)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夫妻双方为我省户籍,由生育管理地负责补助;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户籍所在地一方负责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实施。

  五、组织实施

  “失独家庭”生育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管理,确保“失独家庭”生育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制度,设立服务联系办公室,负责“失独家庭”生育服务联系、信息登记、政策与相关服务咨询、预约诊疗和费用结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关心关爱“失独家庭”,配合县(市、区)服务联系办公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市级服务联系办公室,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相关事项联络工作。在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省级服务联系办公室,负责相关特殊事项联络协调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中建立“预约服务通道”,确定联系人,保证通道畅通,为“失独家庭”提供便捷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建立“预约服务通道”的机构(名单见附件),要根据县(市、区)服务联系办公室的诊疗预约,及时开展辅助生殖评估,对符合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适应症者,有计划地优先安排服务。各服务机构之间实行快速转诊制度,以满足“失独家庭”服务的需要。省级服务机构除开展诊疗服务外,负责指导、规范各服务机构的诊疗服务工作。

  开展“失独家庭”生育服务,是改善“失独家庭”生活、促进家庭幸福的一项民生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失独家庭”生育服务纳入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服务规范,确保服务到位;要落实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督查,共同保障服务机构渠道畅通和依法服务,维护“失独家庭”享有的服务权益。各服务机构要紧密协作,实行辅助生殖技术资源共享,切实做好“失独家庭”辅助生育诊疗服务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本意见自20143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失独家庭”辅助生育预约服务机构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

  2014121

附件

浙江省“失独家庭”辅助生育预约服务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浙江省人民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温州中山医院

  湖州市妇幼保健院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绍兴市妇幼保健院

  金华市人民医院

  衢州市妇幼保健院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

  浙江省台州医院

  丽水市人民医院

  宁海县妇幼保健院

  东阳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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