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1.21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3〕7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也是衢州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优势。为进一步优化配置、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总要求,以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生态环境提升为目标,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载体,以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重点,以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的导向性、约束力,为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建设现代田园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和要素保障。
(二)主要目标。建立市、县(市、区)一体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责任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2015年末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35%,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08;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末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88%,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全市水资源管理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初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显着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1.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重要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专题报告,其他一般规划应设置水资源论证专门章节,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2.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在钱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完成主要水系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鼓励各地通过节约用水、水权转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提高用水效率。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推进和加强取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力争到2015年,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90%,并逐步将公共用水大户和大中型灌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淘汰目录的,或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4.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细化和扩大征收范围。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挪用;定期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5.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衢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从严控制跨流域引水和调水,进一步完善《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制订乌溪江下游水资源配置和应急调度方案,统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态环境用水需求。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方案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调度计划或应急调度预案,应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布局,合理开发利用、调配水资源,深入实施乌溪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改造,完善衢南、衢北地区水库群联合供水体系。加快开化密赛水库、龙游高坪桥水库、常山龙潭水库、柯城寺桥水库等城乡重要水源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及可靠性,切实增强应对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节约用水各项工作职责,水利、发改、经信、住建、统计等部门要建立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形成节水管理工作的合力。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要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加强区域节水评估工作,实行水资源红黄蓝管理制度。在建设区域引调水项目前应先进行区域节水评估。
2.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分类水价制度,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改革,非居民用水(不含农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递增部分所得主要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节水管理与奖励等。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向城市和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按成本加适当利润核定,并与公共供水的销售价格同步调整。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农业水费改革,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强化节水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实时监控名录,抓好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对公共制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实行强制性取水在线监控。加强取水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和成果应用,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依法核减取水量。推进大中型灌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积极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开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以及节水评估工作。
4.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加强灌区渠系水工建筑物加固维护,实施“百万亩喷微灌工程”,大力推广应用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质量管理,着力提高农业灌溉水平。加大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着力提高巨化、元立等重点工业企业的节约用水水平。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新建项目和公共设施应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产品。
5.加快节水试点示范建设。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2013年江山市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2014年衢州市区启动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4年开化县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积极探索节水型载体建设,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到2015年,全市创建节水型示范灌区6个,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70%。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力争到2014年底完成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标准化建设,2015年实现重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全覆盖,完成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水质监测监控,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制订饮用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实施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理。推进“百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开展饮用水源集水区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强化城乡水生态环境整治,统筹截污纳管、清淤疏浚、清水入城、护岸防洪、景观绿化等措施,全面提升内河水环境;实施以截污治污、河道清理、生态护岸、景观绿化等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水环境整治,促进城乡人居水环境改善。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水生态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防止以城镇建设、河湖治理等名义盲目围垦水面、侵占河道水域。积极推广生态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河道、生态水利建设。加强山区封育治理和生态林建设,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严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方案的落实,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调节径流、削峰减洪、涵养水源、改善生态方面的作用。科学制定衢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利枢纽的调度运行方案,切实保障河道生态基流,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并实行严格问责制。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逐年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报市水利局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严格责任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考核实施工作,对各县(市、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可酌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督促。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和水量分配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会同市水利局督促工业企业落实节水设施。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节水各项工作的落实,会同市水利局开展有关中水回用、分质供水等节水项目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财政扶持资金,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有关鼓励节水的财政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水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会同市水利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完善节水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全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一体的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和监测网络。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跨行政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建立规范的水资源管理统计制度,加强水资源公报等水资源信息发布,强化公共监督。
(四)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产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有关事宜。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水库水源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以及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分质供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等工作的支持。进一步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真正做到“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将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育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