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1.21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体育局行风监督员聘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体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服务环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行风监督员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应从与体育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的市和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媒体、企业代表、俱乐部代表、单项协会代表、基层代表和老干部代表中聘请。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聘请。聘请行风监督员应由市体育局发函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由所征求单位提出行风监督员人选,经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聘请为市体育局行风监督员,并下发文件和颁发督查证。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自聘请之日算起,聘期二年。聘期到期后自动解聘。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熟悉了解体育工作,关心支持体育工作;
(三)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有履行监督的相关能力素质。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体育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体育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体育系统在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组织过程的执纪执裁情况;
(四)及时反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体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积极宣传体育部门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体育工作;
(六)参与体育部门组织的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
(一)定期向行风监督员通报全市体育系统党风廉政情况特别是行风建设情况,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不定期组织行风监督员参加全市性的重大体育比赛活动,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体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专门督查。
(四)行风监督员凭督查证对全市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全市各级体育部门要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对阻挠行风监督员行使职责,或对行风监督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