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2013年度衢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0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浙江衢化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2-201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2-2013年度衢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2-2013年度衢州市医师定期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衢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卫华    衢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文勇    衢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阮维修    衢州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方春福    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周 见    衢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邱根祥    衢州市中医院副书记
陈洁瑛    衢州市妇保院副院长
王忠良    衢州市第三医院副院长
张东泉    浙江衢化医院院长
李 瑾    衢州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                             
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简称市医考办)设在衢州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委托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承担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在衢州市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2013年新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统一纳入下一考核年度进行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的要求,确定衢州市医师协会、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衢州市妇保院、衢州市第三医院、衢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衢化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为市本级本周期的考核机构。
(一)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中医院、衢州市妇保院、衢州市第三医院、衢化医院等5家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二)衢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本机构以及衢州市卫生监督所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衢州市医师协会负责其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在当地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衢州市卫生局。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市本级由市卫生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申请简易程序的复核通过后不需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申请一般程序的复核通过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六)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3.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七)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于12月20日前上报至市医考办。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被评为卫生系统服务明星的个人,或被评为市级名医(专家)、名中医、学科带头人,或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表彰的各类人员;完成援藏、援川、援疆、援外、科技特派员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人员;获得市科技局以上表彰技术成果的项目主持人员。不良行为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的,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签署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平台》上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由考核机构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签署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平台》上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简易程序只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符合按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登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考核机构复核批准。
六、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
1.各医疗机构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成分配和管理本机构医师帐户;医疗机构的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通过管理平台于2013年11月18日前填报个人信息。
2.符合执行简易程序要求的医师进行简易程序申请。各医疗机构审核医师提交的基本信息和考核程序,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执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的考核医师名单上报到考核机构。
(二)业务水平测试。
2013年 12月中旬(10日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由市卫生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回避。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监督管理。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对医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和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市医考办在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统一向浙江省医师协会申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一项《执业医师法》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把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作为医师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规范医师行为,促进业务技术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