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9.17   来源:衢州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档[2004]95
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这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提高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根据今年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制定了《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根据《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势下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1、在本省境内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投资主体是谁,均按《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指导和档案专项验收。
   2、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属于城市公用设施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二、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与移交
   1、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在大、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14号发布)所规定的移交范围,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其中涉及项目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移副本。
   2、工程建设项目中形成的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档案材料,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与乡镇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鉴定的合同,协议等档案材料,应由业主单位集中统一保管。其中乡镇与村、农户鉴定的协议等文件,也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组成部分,应由业产单位保管;若因利用需要保存在乡镇机关档案的,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满10年后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移交;若乡镇机关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差,或能危及档案安全的,应提前移交进馆。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未中标单位的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归档并作短期保存。
   4、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档案的编制套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产生2套以上项目档案,并确保业主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同时,根据城建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编制套数。
  三、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程序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1、验收的组织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组织验收的国家(含部属)重点建设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后联合签署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根据省重点办划定的A、B类标准,A类项目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B类项目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托省辖市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应吸收当地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参加。在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当地城建档案馆可以对应进馆的工程档案先期检查,但不属于档案专项验收范畴。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城建档案馆不得将应进馆项目档案先行接收进馆。
   2、验收的申请
  根据省档案局行政许可项目程序性规定,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将申请档案专项验收报告报送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1、各级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规定。
   2、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切实履行政府授权的档案行政许可主体的职能,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3、要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的中介服务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档案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引导。各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要树立服务至上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业务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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