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档案、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全市档案、地方志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
2.开展档案、地方志法制建设,起草有关档案、地方志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全市档案、地方志工作的监督指导;
4.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以及散存于社会的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整理地方史材料;集中统一管理市本级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5.开展档案、地方志宣传工作;开发档案、地方志信息资源,编纂、公布档案史料;研究、编纂地方志。负责落实相关书刊的出版,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提供市情咨询,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6.负责档案和地方志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协调、指导档案、地方志学术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档案、地方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档案、地方志系统对外交流工作;
7.负责全市档案信息化的规划和技术指导,应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开发利用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库,组织全市档案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推荐和推广应用;负责开展全市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负责档案信息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8.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