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发〔2020〕16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衢州市区范围(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政策。

二、补偿费用。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文公布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衢州市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政策执行。市资源规划、财政、公安、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2.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示意图

3.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衢政发[2020]16号(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doc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衢州市区范围(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政策。

二、补偿费用。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文公布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衢州市区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政策执行。市资源规划、财政、公安、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

2.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示意图

3.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衢政发[2020]16号(关于调整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doc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