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通〔2020〕1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
荷五路——衢化路——府东街——博雅路——衢江北路——衢江中路——衢江南路——衢江东路——曙光北路以及盈川东路——白云北大道——白云中大道——九龙南路——紫薇中路——三江东路——九华北大道——学仕路——柯山路——中衢路——学渊路合围的区域(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目录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衢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备注:红色区域(不含边界道路)为划定范围。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
荷五路——衢化路——府东街——博雅路——衢江北路——衢江中路——衢江南路——衢江东路——曙光北路以及盈川东路——白云北大道——白云中大道——九龙南路——紫薇中路——三江东路——九华北大道——学仕路——柯山路——中衢路——学渊路合围的区域(不含边界道路,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目录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井机械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衢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
备注:红色区域(不含边界道路)为划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