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发〔2019〕21号
ZJHC00-2019-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9〕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
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专利保护职能,近年来,我市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均已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自2019年12月5日起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ZJHC00-2019-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9〕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
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专利保护职能,近年来,我市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均已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自2019年12月5日起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ZJHC00 - 2019 - 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州市人 民政府 文件 衢政发〔 2019 〕 21 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 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专利保护职能,近年来,我市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受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均已开展了本行政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已具备独立行使专利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全社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各县(市)专利行政部门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