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衢州市本级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办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衢州市本级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奖励政策

(一)综合贡献政策。

1.新引进工业项目(含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设备投资、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资助等形式的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额度不超过自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100%、后2年50%地方综合贡献。

(二)项目用地政策。

2.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产业类别、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因素,可给予企业差别化价格供地,具体价格由园区提出意见经资规部门评估确定后,报本级政府备案,最低不得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

3.新引进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的,可根据产业类别、亩均产出等因素自租赁之日起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控制在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以内,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不予补助,补助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成长性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补助期限。

4.新引进工业项目购置闲置厂房的,给予交易过程中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的奖励。

5.新引进工业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复核,确因需要可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最多可分3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每块分割面积不得少于20亩。分割土地不改变原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分割后宗地界址清晰,能单独处置,不影响相邻宗地的开发和地役权的设置。

(三)投资奖励政策。

6.新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且其他各项控制指标达到协议约定有关条件的,可享受职工在衢购房补助100套(含),每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含)。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可享受职工在衢购房补助套数相应增加100套(含),每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含),上不封顶。补助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在衢购房套数兑现。

(四)收购兼并政策。

7.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市内企业,以被收购、兼并、控股的市内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奖励。

(五)高管奖励政策。

8.新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企业高管和人才3年内对地方(园区)所作出的地方综合贡献最高100%奖励。

(六)政策兑现原则。

9.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七)一事一议政策。

10.新引进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投资,且合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具有重大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的幸福产业、智慧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大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二、附则

(一)新引进项目指新引进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25%(含)以上,符合衢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且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国资投资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和技改扩建类项目)。

(二)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智慧新城管委会根据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结合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需要制定产业发展具体措施。

(三)本政策内有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没有规定的,市级现有文件中有规定的,可按照或参照相应文件执行。

(四)本政策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


衢州市本级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试行)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衢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直接提供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并成功引进的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奖励条件

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中介人引荐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衢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项目落户区域为市本级(包括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衢州海创园、杭州绿海飞地、北京中关村产业协作园、深圳前海创业园、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孵化基地);

(三)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25%(含)以上;

(四)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达1亿元(含)或合同利用外资达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幸福产业项目(含现代服务业项目);或新引进符合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人才科技项目、高端主体项目及其他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

1.引进新购置工业用地(或收购盘活破产企业、购买闲置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计算,分二次给予奖励。第一次奖励在项目开工并固定资产统计入库后,按市外投资方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额(或收购款、拍卖款)计算;第二次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并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后,进行结算。

2.引进租赁厂房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并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为准)首次来衢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国内500强(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中国500强为准)、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上年度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为准)首次来衢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300万元。

(二)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

引进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的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VR/AR/MR)高端软件、数字文化等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按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100万元。

(三)幸福产业项目。

引进新购置用地的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并开出第一张营业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自持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租赁楼宇的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并开出第一张营业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100万元。

(四)高端主体项目。

1.引进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集团总部,或引进市外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将注册地迁入市本级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引进掌握核心技术、重大创新成果的独角兽企业(以上年度胡润研究院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在24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引进独角兽企业(同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人才科技项目。

1.引荐“双一流”高校、中科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以上科研院所等高水平科研机构在市本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注册落地后开展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研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略。

(六)其他项目。

引进牵引性强、具有整合产业链能力的重大平台型项目及其他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奖励兑现

(一)引荐人获取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须第一时间填报《衢州市本级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经投资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协作中心研判,作为项目中介人的认定依据。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招商中介人一经确认不作调整,同一个项目按申报在先原则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

(二)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一般为10月份,由市协作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并会同项目落地平台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衢州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书面通知中介人领取奖励,在发出领奖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项目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项目为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只计算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五)招商中介人为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不给予物质奖励。

(六)奖励由市财政统一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奖金为税前收入,应纳税款由中介人自行依法缴纳。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协作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衢州市本级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doc

图解:《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衢州市本级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奖励政策

(一)综合贡献政策。

1.新引进工业项目(含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设备投资、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资助等形式的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额度不超过自项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100%、后2年50%地方综合贡献。

(二)项目用地政策。

2.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产业类别、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因素,可给予企业差别化价格供地,具体价格由园区提出意见经资规部门评估确定后,报本级政府备案,最低不得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标准。

3.新引进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的,可根据产业类别、亩均产出等因素自租赁之日起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控制在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以内,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不予补助,补助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成长性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补助期限。

4.新引进工业项目购置闲置厂房的,给予交易过程中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的奖励。

5.新引进工业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复核,确因需要可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最多可分3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每块分割面积不得少于20亩。分割土地不改变原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分割后宗地界址清晰,能单独处置,不影响相邻宗地的开发和地役权的设置。

(三)投资奖励政策。

6.新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且其他各项控制指标达到协议约定有关条件的,可享受职工在衢购房补助100套(含),每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含)。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可享受职工在衢购房补助套数相应增加100套(含),每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含),上不封顶。补助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在衢购房套数兑现。

(四)收购兼并政策。

7.市外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市内企业,以被收购、兼并、控股的市内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奖励。

(五)高管奖励政策。

8.新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企业高管和人才3年内对地方(园区)所作出的地方综合贡献最高100%奖励。

(六)政策兑现原则。

9.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七)一事一议政策。

10.新引进跨国公司、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投资,且合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引进具有重大行业引领、区域产业带动作用的幸福产业、智慧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大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的“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二、附则

(一)新引进项目指新引进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25%(含)以上,符合衢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且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国资投资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和技改扩建类项目)。

(二)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智慧新城管委会根据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并结合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需要制定产业发展具体措施。

(三)本政策内有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没有规定的,市级现有文件中有规定的,可按照或参照相应文件执行。

(四)本政策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


衢州市本级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试行)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衢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直接提供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并成功引进的招商引资中介人。中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奖励条件

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中介人引荐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衢州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地产类项目、PPP项目、政策投资类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项目落户区域为市本级(包括绿色产业集聚区、智慧新城、衢州海创园、杭州绿海飞地、北京中关村产业协作园、深圳前海创业园、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孵化基地);

(三)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25%(含)以上;

(四)新引进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达1亿元(含)或合同利用外资达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幸福产业项目(含现代服务业项目);或新引进符合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人才科技项目、高端主体项目及其他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

1.引进新购置工业用地(或收购盘活破产企业、购买闲置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计算,分二次给予奖励。第一次奖励在项目开工并固定资产统计入库后,按市外投资方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额(或收购款、拍卖款)计算;第二次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并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后,进行结算。

2.引进租赁厂房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并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为准)首次来衢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国内500强(以上年度《财富》杂志中国500强为准)、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上年度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为准)首次来衢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300万元。

(二)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

引进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的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VR/AR/MR)高端软件、数字文化等数字经济服务业项目,按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100万元。

(三)幸福产业项目。

引进新购置用地的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并开出第一张营业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自持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租赁楼宇的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并开出第一张营业发票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市外投资方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至100万元。

(四)高端主体项目。

1.引进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集团总部,或引进市外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将注册地迁入市本级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引进掌握核心技术、重大创新成果的独角兽企业(以上年度胡润研究院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在24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引进独角兽企业(同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地方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人才科技项目。

1.引荐“双一流”高校、中科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以上科研院所等高水平科研机构在市本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注册落地后开展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研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略。

(六)其他项目。

引进牵引性强、具有整合产业链能力的重大平台型项目及其他引领性、战略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奖励兑现

(一)引荐人获取市外投资项目有效信息,须第一时间填报《衢州市本级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经投资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协作中心研判,作为项目中介人的认定依据。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招商中介人一经确认不作调整,同一个项目按申报在先原则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

(二)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一般为10月份,由市协作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并会同项目落地平台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衢州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书面通知中介人领取奖励,在发出领奖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项目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项目为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只计算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五)招商中介人为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不给予物质奖励。

(六)奖励由市财政统一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七)奖金为税前收入,应纳税款由中介人自行依法缴纳。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协作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衢州市本级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doc

图解:《衢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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