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9.24 来源:衢州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
档办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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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 | ||||||||||||||||||||||||||||||||||||||||||||||||||||||||||||||||||||||||||||||||||||||||||||||||||||||||||||||||||||||||||||||||||||||||||||||||||||||||||||||||||||||||||||||||||||||||||||||||||||||||||||||||||||||||||||||||||||||||||||||||||||||
第一条 为提高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级档案馆)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文明城市(区)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其他市、县级档案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见附件1)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四条 测评组织:由3名或5名测评员组成测评小组。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评,国家档案局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六条 测评原则:近3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火灾、失泄密、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严重损坏或被盗等),不得申请测评;档案馆面积不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不得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测评;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1年以上方可申请更高等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七条 测评员: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2名,国家档案局聘任。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选定,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测评员不参加本地区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 测评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年度本地区测评计划报国家档案局。参加测评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自评符合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条件的,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自评符合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申报材料要求一式1份。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见附件2)、测评打分表(见附件3)等,自查报告中需详细说明自评得分及扣分情况。 第九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条 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一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国家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附件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发布的《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 2.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申请表 3.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评分表 4.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5.《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附件1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
说明:凡按比例得分项,均以满分分值乘以达到的百分比计算,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申请表
附件3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打分表 档案馆名称: 测评时间: 年 月 日
测评小组 成员签字: 附件4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附件5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释解 一、关于《测评办法》有关条文的释解 第二条:不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市、县级档案馆自愿参加。 第四条:对抽查不符合标准的档案馆,不予审批或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 第七条: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测评小组成员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地区从事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档案馆工作业务指导和长期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列出本年度本地区到期应复查档案馆,每年1月31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一级档案馆复查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复查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关于《测评细则》有关条文的释解 (一)条件保障 1.出台的相关文件必须有涉及档案馆工作的内容。出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 2.档案馆面积未达《档案馆建设标准》(JB103-2008)的要求的,不能评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国家二级档案馆和国家三级档案馆可按比例得分(正在建设新馆的档案馆,档案馆面积以设计图纸标注面积为准)。 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3.“视频监控与门禁设备”指档案馆应在档案库房、阅览室、展览厅、计算机房(包括数字化场所)等重要业务工作区域,馆区电梯、出入口、楼道、馆区周边等部位合理安装监控探头。在档案库房出入口安装指纹或磁卡等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当具备目标识别和授权功能,可记录出入人员身份和出入时间。 4.按档案馆馆藏数量计算档案保护经费。出示本地区近3年地方经济年度增长百分比数量的证明材料和近3年部门年度预算、决算表。 5.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计入人员配备总数量。馆级领导成员中无低于50岁以下者(以考评当年年龄计),有大专以下学历者、无档案专业学历或未受过档案专业培训者,在得分中各扣0.2分。 (二)基础业务 6.“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是指《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中所列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出示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批复文件。 7.全宗卷编制须符合《全宗卷规范》(DA/T12-2012)要求。 8.《档案馆指南》编制须符合《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DA/T3-1992)要求,《全宗指南》编制须符合《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T/T14-2012)要求。 (三)开发利用 9.有预约服务制度并有公告也可视为公休日开馆。 出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目录及已划分为控制使用的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按后两项之和占前一项的百分比得分;出示开放档案的有关凭证(如开放公告、批准开放的文件等);延期开放须有报批手续。 10.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应有满足工作需求的设施、设备。 出示档案馆被同级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的相关文件,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名册及近3年已公开信息目录。 11.利用馆藏档案制作电视片、宣传品或开办媒体专栏等均可视为开发档案文化产品。 12.流动展览可视作专题展览。“其他社会教育活动”指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 (四)信息化建设 15.档案管理应用平台应能够对档案接收、保管、利用、鉴定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