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修订出台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0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特别是加强对专业档案馆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近日,天津市档案局对《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公布。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了对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档案馆的设置原则,规定市和区、县可以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市一级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二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档案馆馆库面积、馆藏量、人员配备、功能性建设等方面补充完善了档案馆设置条件。三是进一步细化档案馆设置程序和审核手续,明确规定了设置档案馆需提交的8类书面材料和审核时限。四是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收集范围、接收档案、开放利用、安全管理、档案鉴定销毁,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遵守和执行。

    《暂行办法》的修订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强化对档案馆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天津市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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