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4.08.20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为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重新制定了《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申报和审批、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修订,并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安排设立,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全省数字档案馆省级云计算中心建设、省级和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重要档案数字化和计算机网络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额度控制、专项申报、逐级审核、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地上一年度档案事业统计年报馆藏档案数量以县为单位进行补助,馆藏数量在1万卷以下的,补助25万元;馆藏数量在1万卷以上5万卷以下的,每增加1万卷,增加补助10万元;馆藏数量在5万卷以上,每增加1万卷,增加补助5万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本规划期内对同一档案馆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的通知后,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9个月内未开展数字化工作的,由省档案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商省财政厅取消该项目并将已拨经费扣回或收归省财政。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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