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8.07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档案管理,推动山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全面发展,近日,山西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了《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进一步明确创建档案工作示范县主要任务,即通过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山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事业的全面进步,展现山西农村档案工作新面貌,为全面提升山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办法》要求,申报单位要依据《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测评标准》进行自查,得分在80分以上,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报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最终向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提出测评申请。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质询、随机抽查和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将验收结果报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符合标准的将获得“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称号,并由省档案局、民政厅、农业厅联合下发文件通报示范县名单。
《办法》强调,示范县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省档案局组织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省档案局对示范乡(镇、街道办)进行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