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6.23   来源:超级管理员

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省档案馆依法开展档案的接收和征集工作,建立反映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有云南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提供了保障。

《细则》突出了省档案馆档案收集的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规定省档案馆将集中收集新中国成立前云南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将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档案;反映云南烟草、生物、水电、矿产、旅游等特色产业,高原特色农业,以及云南老字号、名特优产品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云南文化精品工程、文化产业创新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

《细则》明确了省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省档案馆将面向社会征集散存在国(境)内外的反映云南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献、照片等档案资料,特别是反映滇越铁路、护国运动、西南联大、滇缅公路、驼峰航线、中国远征军、滇西大抗战、援越抗法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及其研究成果;反映帽天山动物化石群、东巴文字、云南崖画、茶马古道、哈尼梯田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档案资料及其研究成果;记述和反映云南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学诗歌、音乐绘画、节日庆典、民俗活动、民居服饰、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口传文化,以及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技艺,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等有关云南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资料及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云南籍或在云南工作活动过的非云南籍著名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细则》还规定,经协商同意,省档案馆可征集或者代为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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