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3.03 来源:超级管理员
近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通知》指出,机构改革中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或机构档案归属与流向的处置工作。撤销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自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全宗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按原单位名称单列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全宗进行管理。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其职责划入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与割裂,原则上全部向省档案馆移交。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按原单位名称单列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省档案馆。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全宗进行管理。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部分职责划入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其原有档案不得分散,仍由被划出部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管理,并同划入其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商定档案利用等问题。
《通知》明确,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凡是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应归档文件材料和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