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补假要求,道理简单但落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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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确补假要求,道理简单但落实不易

8月1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人社部指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所谓全体公民假日,指的是我国的法定年节假日,一共11天,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除了春节和国庆节是放假三天外,其他都是放假一天。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标准,这11天如果刚好落在了周六日这些平常的休息日,就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公民可享受法定假日,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体现。人社部强调这些假日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全体公民假日要放假,假日刚好遇到休息日就在工作日补假,是非常简单的道理。人社部之所以要特别说明,明确表达“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正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在现实中却并不容易实现。

就像不少其他劳动者保障条款一样,公民假日的补假困难之处不是纸面规条的明确,而是现实操作中难以确保落实。劳动者“休假难”本来就是个老问题,有些企业对于劳动者保障经常是可免则免,休假这个问题上更是存在很多肆意克扣,还美其名曰“员工自愿”。例如,一律取消(周六日)公休假,无固定休息日的工作本来可以调休的也以各种理由不给调休,年假名存实亡根本批不下来……这些都是非常常见但细究起来是违规甚至是违法的现象。而公民法定假日遇上休息日,更是容易被忽略。毕竟,和前面这些常态性的变相加班比起来,落到休息日而被忽略的法定假日,已经不算什么事儿了。

和其他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太一样的是,对于休假权利的被侵害,劳动者很少会像反抗薪酬待遇不公一样积极,而且也不是不规范的公司才存在的问题,甚至某些行业的大公司问题比小公司更严重,而且还会形成某种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默契”——在某个行业或进入某个公司收取某个水平的薪酬就默认让渡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休息的权利。尤其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和创业氛围的兴起,加班似乎已经成为了劳动者的常态,甚至“工作狂”的状态被认为是一种职场美德。有些公司不仅有这样的“企业文化”,还有不成文的规定,例如,不到晚上7点没人会离开办公室,周六自动加班放弃休息,每年11天的法定假日总有几天回公司加班却没有法定的三倍薪水。

很多公司会偷换概念用“奉献”来取代对休息权的侵害,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职场上有更多的劳动者被迫或无意识地接受了“不加班我就没竞争力”的潜规则。更重要的是,无论大小企业,似乎都习惯了让员工超负荷地工作,每一个雇员身上的工作量基本都高于法定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总量,如果他们想把工作做完就必须放弃一部分休息的时间和权利,无论是休息日还是法定假日。

要改变企业理直气壮地侵权、劳动者被侵权而不自知或被侵权却无可奈何的状况,需要强化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法律保障。目前,虽然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人社部用了“应当”而不是“可以”来表达,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强制约束较弱或者缺乏,企业不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上雇主是绝对强势的,劳动者就很难有维权的空间了,所以,加强强制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企业运营者的观念也应该有所改变,在全球科技企业稳居前列多年的那几家著名企业,大多也是在全球最佳雇主榜单的前列,它们都是以福利好而不是工作时间长而著称的,说明要办好企业和压缩员工的休息时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人社部强调公民法定假日落在休息日应当于工作日补假,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来讲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关键在于现实中能落实,真的能补假,才真的有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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