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女子离婚获赔百万家务补偿 中国此诉求较难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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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阿根廷女子离婚获赔百万家务补偿 中国此诉求较难得法院支持

【编辑 何婧】

今日,阿根廷法院的一起判决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一名70岁女子起诉前夫,要求他为自己所做家务作出赔偿。1982年,两人结婚后女子负责做家务和带小孩。2009年,两人分居并于两年后离婚,女子一度陷入经济困局。最终法院判其前夫赔偿800万比索(约合人民币117万)。

关于家务补偿,我国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曾作出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中国妇女报》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中国,有0一3岁子女的女性中,患疲劳综合症的高达30%以上。许多妇女疾病也是高度紧张和劳累所致。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就是丈夫不愿意承担家务劳动。《中国统计摘要》指出,若把家庭劳务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人民币。

然而我国目前婚姻家务补偿制度的执行仍步履维艰。

没有条款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

2010年,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篇名为《审视离婚自由下家务补偿制度的重塑》的文章,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家务补偿制度只有可以适用的依据,却没有怎么适用、如何适用的条款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法官无所适从,以原(被)告没有充分证据为由无视是否需要家务补偿的考虑,要么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不管哪种情形,都有可能违背事实,损害原告或被告的利益,不能真正起到家务补偿制度立法的初衷。

尚法新闻(ID:zgsbfzzk)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字“家务补偿”,共检索到6起相关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只有两起。这两起案例中对于女方提出的家务补偿,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都为缺乏相应依据。

在现实中,也会出现其他问题。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如果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当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会依据原、被告所述的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是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同时犯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在平时婚姻生活中确实付出了较多义务,实际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首先是依法办案,但是在法律没有很明确的情况下,就依法理依道德,上面所述的情形会让法官倾向道德进行判决。

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中,适用是否需要限制,法官是无法从法条中得到明确答案的。

分别财产制是前提

芗城法院的文章还指出,目前我国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婚姻法》,请求家务补偿有三个前提,首先要满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次是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第三点是,必须在离婚时请求。若尚未离婚或已经离婚或离婚后再婚的,不可请求赔偿。

但在现实中,由于传统观念的沿袭,采取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很少,更多的家庭对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因此履行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就不能请求另一方补偿,法律并未给予当事人公正的补偿。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华律网上曾公布过一起案例,1999年7月,黄某(男)与刘某某(女)结婚,两人都是事业型,生活独立。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生活甜蜜,儿子出生后,刘某某毅然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黄某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激增。自2007年开始,刘某某发现黄某对家庭的态度愈发冷淡,后来得知黄某有了外遇并同居。刘某某多次规劝,而黄某依然不知悔改,刘某某决定离婚。但由于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刘某某婚后放弃工作,在经济上显然吃亏。

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了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和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出发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某一次性补偿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损害赔偿6000元。

然而这只是个案。受传统文化影响,在中国,多数家庭习惯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在其2003年发表的论文中指出,根据调查统计,中国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不到5%。

芗城法院认为,立法不应当考虑夫妻财产制类型,无论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对婚姻家庭做出了特别贡献,一方超出法定义务的付出,而另一方因此付出而获得了利益,离婚时,无论有无现存财产,他方都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但是,芗城法院提出也不能一刀切,对于该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首先,家务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为适用前提应当继续坚持。其次,在坚持分别财产制的原则下,法律应当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有选择的适用该制度。

(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网、芗城法院、《中国妇女报》、《中国统计摘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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