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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院对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要求离职飞行员赔付540万违约金一案做出了最终判决,当事人马某需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赔偿378万元。
马某于2005年10月1日,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按当时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马某需为该公司服务至2013年10月1日,这期间如果马某被升职为机长,服务期将必须满8年,如果拿到机长以上的技术等级,服务期则会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8年。
此外,马某每参加1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服务期都会累加1年。综合工作期间的情况,马某的服务期按理要到2038年才能终止。但是,马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1月10日。所以当时东航没有批准,并继续为马某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等。
后续,双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最初东方航空主张按双方合约,任职责任机长的马某在服务期内单方提解约需赔付540万元的违约金。但法院二审认为,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不相符。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马某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78万元。
那么,马某作为曾为东航服务了十几年的老员工,遇上这样的事情究竟冤不冤呢?我们来看一组数据,自2007年到2018年11月2日,这11年时间,南航用代偿2000余万元的代价,为自己的人才库积累了近千名飞行员。如果是从其他公司挖资深机长,可能2000万只够挖来1、2个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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