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1987年12月8日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我省出席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本次会议选举衢州市出席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三人(其中省分配到衢州市选举产生的代表五人)。
补选衢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一人。
三、根据《选举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关于衢州市出席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采取书面形式。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日期为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十四时正。如果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以下,主席团应把所提全部代表候选人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把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后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依法实行差额选举。
四、按照《选举法》第八章规定,关于选举程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在另行选举中当选代表的名额仍然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五、根据《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次会议补选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协商,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依法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六、本次会议选举衢州市出席省七届人大代表、补选衢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七、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一人,监票八人,总计票一人,计票八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均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提交大会通过。选举时的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派定。
八、进行选举时,先由监、计票人核对清点人数,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出席人数,然后将选票一次发给出席大会的代表,多余选票除留三张存档外,由总监票人当场剪角作废。
九、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如果同意投他票的,就在他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果不同意投他票的,就在他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果要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长方格内,写上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
选票上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则作废。
划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如不划符号或符号划写模糊不能辨认时,作弃权论。
代表如果不能划写选票,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或监票人代写。
十、选票划写完毕,先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投票,接着由在主席台就座代表投票,担任大会工作的代表投票,然后全体代表按规定的次序进行投票。
十一、投票完毕,由监、计票、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投票数等于或少于发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二、计票完毕,总计票人向到会代表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衢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