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衢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和十名以上的代表,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三、属于市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列内容,可以立为“议案”:

    l、有关本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2、有关本市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有关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重大事项;

    4、有关本市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有关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6、有关本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四、下列内容不列入“议案”:

1、不属于市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2、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令、法规有抵触的问题;

3、属于党务性质的问题、军队和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4、按照法律程序应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或申诉的问题;

5、日常工作中对某个具体人或某个具体单位的意见;

6、属于个人要求解决的问题。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事前要弄清事实,内容要清楚,观点、要求要明确。为便于办理,必须一事一案。

    六、“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秘书处。

    七、“议案”专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每案一式二份。必须用钢笔或档案圆珠笔、毛笔书写,不能用;般圆珠笔、铅笔书写;字迹要清晰。                                 

    八、对于不到法定人数的“议案”、超过议案截止日期的“议案”和本办法第四条各款中不列为“议案”的内容,作为代表的意见、建议处理。

    九、议案审查委员会须在会议期间完成对“议案”的审查工作,并报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然后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经大会审查决定的“议案”,大会土席团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交办。市人大常委会须在大会闭幕后十五天内举行交接仪式,将“议案”分别移交给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有一名领导人出席交接仪式。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市人民政府要有一名副市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议案”工作,并要确定具体承办人员。

    十二、经大会审查决定的“议案”具有约束力,各承办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要求在大会闭幕后六个月内基本办结。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分理认真,效果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单位要予以批评,限期改正。

    十三、“议案”办理结末后,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给有关代表(包括附议的代表),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务必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代表的书面意见可以一入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填写好“意见、建议和批评”专用纸(一式二份),交大会秘书处。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随同“议案”一并交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五、本办法经衢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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