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浙政发〔2011〕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垦造耕地工作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监管工作
(一)加强垦造耕地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要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审批、核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垦造耕地规模、时序和区域,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坚决杜绝以土地开发为名,擅自毁林开垦。省统筹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负责立项审批;跨市调剂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设区市级统筹造地项目和设区市内部跨县调剂委托造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其他造地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项目申请立项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预算进行论证。各级政府在批准项目立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核,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做好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垦造耕地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由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标准。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初验,批准项目立项和项目备案的单位组织验收或复核,并出具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在初验、验收和复核过程中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垦造耕地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区地块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田坎等水土保持设施完善、耕作层不少于30厘米,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特别是废弃矿山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财政部门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
(四)加强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垦造耕地各项支出。要建立垦造耕地项目投资预算制,按定额标准合理安排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到位。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成本回收资金管理,应将70%以上调剂收入纳入造地改田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垦造耕地工作水平
(一)建立共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垦造耕地管理队伍和力量建设,完善垦造耕地管理办法,建立垦造耕地共同管理机制,明确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垦造耕地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垦造耕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完善项目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垦造耕地监管力度,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机制,做到项目选址踏勘到位、规划设计论证到位、项目资金投入到位、工程施工招标到位、项目实施监理到位、新增耕地实测到位、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到位、后期管护地力提升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工程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到各个工作环节用制度把关、用制度管人。
(三)建立资源调控机制。县级政府要立足自身,积极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设区市要建立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机制,立足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分市、县(市、区)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跨市委托垦造耕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委托造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跨市委托垦造耕地管理,合理调控资源流向和调剂价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省统筹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积极支持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制订完善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补充耕地统筹管理。
(四)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垦造耕地群众监督机制和项目公示制度,垦造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项目立项前,要明确相关政策,征求村组和群众意见,争取群众支持;项目实施前,对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要予以合理补偿;项目实施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范围和标准;项目竣工后,要安排村组和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及时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将新增耕地交付并指导村组和群众进行耕种。
(五)强化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对垦造耕地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垦造耕地完成情况、项目监管情况、省统筹委托造地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挂钩制度,根据各地垦造耕地工作成效,奖励或者扣减一定的用地计划。根据省“百万”造地工程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建立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实行垦造耕地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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