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衢名人堂】陆建红:从热血青年到审判专家

发布时间: 2014.05.30   来源:超级管理员

又是一年高考季,全国百万学子迎来了人生中最重要的转折点之一。30年前的这个时候,在小城江山,17岁的高考生陆建红慎重考虑后,将法律专业列为高考第一志愿,并如愿以优异成绩考入了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

  又过了22年,这位华东政法学院的高材生因业务突出,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选调入京,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死刑复核、刑事政策研究、司法解释起草等工作,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陆建红

  江山人,1984年毕业于江山中学,1988年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分配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刑二庭庭长、行政庭庭长、监察室主任等职。

  2006年2月调最高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2011年8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当年11月,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调研合议庭审判长。

  出版个人专著《刑事证据行为理论》、《刑事司法视野下的理论问题》,参与编写国家法官学院统一教材《刑法总则》,先后在《法学研究》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2011年,陆建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第二届审判专家”称号

  选择法官职业

  高中时期的陆建红爱好文学,在当时的《江山报》发表过诗歌、散文,同时也喜欢哲学、数学等,但毕业前夕填报志愿时,他却选择了法律专业。

  陆建红说,这是因为当时看了不少国外的电影,觉得法官职业非常神圣,职业荣誉感很高,但在国内反映文革的电影《戴手铐的旅客》中,他却发现我国因为法治不完善,乱象较多,觉得作为一名热血青年,应该对改变乱象尽心尽力,而改变这种乱象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法治建设。

  而马克思的《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思考》一文,则坚定了陆建红投身法官职业的决心。1984年填报高考志愿前,他在当时的《青年报》上看到了这篇文章:“我们应当认真考虑,所选择的职业是不是真正使我们受到鼓舞?我们内心是不是同意?我们受到的鼓舞是不是一种迷误?我们认为神的召唤的东西,是不是一种自欺?但是,不找出鼓舞的来源本身,我们怎么能认清这些呢?” 30年后的5月20日,坐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公室里的陆建红,依然清晰地记得这句影响自己终生的“择业名言”。

  陆建红将填报法律专业与这段话认真比照后,认为自己内心完全同意了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将法律专业作为高考第一志愿填报,并如愿考入了华东政法学院。

  陆建红说,四年大学期间,自己一直按照法官的职业定位进行学习、思考,毕业后组织上也充分尊重他的意愿,将他分配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直至今日,已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陆建红,依然将自己定位于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研究者。大学本科毕业后,他没有继续攻读高一级的学位,而是在工作中静心研究法律专业问题,进行审判经验、教训、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法与情的纠结

  1988年参加工作后,陆建红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从事文字及研究工作,1996年1月12日,组织上将他充实到审判第一线。

  法官是正义的使者、公平的化身,这是陆建红从事法官职业的原动力。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面临法与情的纠结。

  1996年龙游叶某某盗窃案的审判,陆建红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他承办的第一个刑事案件,也是他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一个案件。

  叶某某在几年时间内盗窃76次,所盗之物大到包括布匹、香烟,小到菜刀,都是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用品,总价值4万余元。根据当时的刑法和刑事政策,叶某某依法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从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宣判到临刑前宣布执行死刑命令、验明正身直到刑场对叶某某执行枪决,我的心情都是沉重的,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从这个世界消失了。人的生命能够与4万元财产等价吗?”陆建红叹息道,“按照现在的刑法,这只是坐几年牢的事,但在当时,却是杀头之罪。叶某某犯罪固然应当惩罚,但他真的是‘生不逢时’啊!”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的内容。2011年,陆建红参与修订有关工作的《刑法修正案八》,全面取消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死刑规定。陆建红说,对盗窃犯罪处罚规定的变化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尊重和保障的进步。

  18年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陆建红审理和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了千余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能成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认为离不开自己多年在中院工作的历程和历练。“中级法院是锻炼法官的地方,在我国法院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大量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和绝大部分二审刑事案件都由这里审理。”陆建红说。

  成为审判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陆建红所在的刑事审判庭除了指导地方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研究刑事政策、起草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等工作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死刑复核。

  1983年,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授权省级高级法院行使。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为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院。

  2005年,为了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面向全国选调一批刑事法官。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推荐,时任衢州中院行政庭庭长的陆建红,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领导和政治部门的视线。5月20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食堂与陆建红一起用餐时,同桌正巧坐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他是当年前往衢州考察陆建红的主要领导之一。

  在周峰的印象中,当时刚满39岁的陆建红不仅审判业务突出,在理论上也颇有建树,已出版了两本刑法专著,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所需的人才。经过严格考核、层层选拔,2006年2月,陆建红走进了这个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任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参考》执行编辑。

  《刑事审判参考》是全国刑事审判的指导性刊物,作为执行编辑,陆建红有机会接触了大量来自地方法院的审判案例,同时有了经常接触国内外泰斗级专家学者的机会,学到了大量以前在中院学不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方式,这对喜欢在专业问题上思考的陆建红来说,格外珍惜。他开始从全国大局的角度、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刑事法的理论问题,总结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此后,陆建红先后主持起草了“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几个司法解释、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主题报告以及数次全国性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主报告等,并参加了中美量刑改革研讨会,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建言献策。

  2011年,因为业务突出,陆建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第二届审判专家”称号。(记者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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