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文件
衢市组〔2011〕4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衢州市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衢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全省非公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改革会议精神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受理的范围
符合浙江省外事办公室浙外出[2006]29号文件规定的出国条件的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
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直接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与出国任务一并办理,其中兼任市管干部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查会签。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审查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参加因公出访团组所需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和身体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曾经违法犯罪及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中共党员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或犯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不得派遣出国。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情况特殊的,其身体健康状况必须与承担的出国任务相适应。
三、审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非公企业人员参加市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工商联、贸促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组团因公出国的,按照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须经组团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二)非公企业人员参加本企业或市外其他团组团出国的,园区企业由所在园区党(工)委组织审查,园区外企业有主管单位的经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查,无主管单位的根据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三)非公企业人员兼任市管干部的按第(二)条程序审核后,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送市委组织部审查会签。
(四)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选择一批建立了党组织、有良好出国记录、经济实力强、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列为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直报企业。
直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由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查并出具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材料,直接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其中企业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出国须报企业所在园区党工委或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查。
(五)申请办理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手续,企业须提供以下审查材料:《衢州市非公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表》、中外文邀请函或组团通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出国人员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法人代表除外)、受理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从外单位长期借用人员因公出国的,须交验正式借调合同并提供复印件以及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其出国的函。
四、审查工作要求
(一)各审查部门要切实加强非公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因公出国人员条件和审查程序把好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企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要建立专办员负责制。要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观念强的同志担任专办员。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其他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可暂停受理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申请,并建议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该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因私护照。
(三)企业应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以外事纪律、出国注意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前教育;出国人员回国7天内,必须将出国护照交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验证,无故不按时上交的,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四)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如实填写有无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五)各审查部门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政策业务指导,并定期督促检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每年要对非公企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l月底以前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五、县(市、区)非公企业人员及民营(民办)金融、科研、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等机构人员因公出国,参照本办法办理。
六、非公企业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