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0〕4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较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人行和市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在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按1%征收。

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五)抓紧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和公布当地《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并报市政府备案。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切实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要及时协调落实住房用地计划,依据批准的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地块,科学安排供地区位和时序,必须将70%供地结构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六)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将住房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七)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强化开竣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建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和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要向国土、规划等部门书面申报。

(八)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切实加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依法的基础上,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进度。要加大土地批后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九)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和最低规模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要加强对住房市场预售行为的监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并组织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涨价和房价外的乱收费行为。要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群众购房安全。要尽快制定衢州市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帐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鼓励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十)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购买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实名制。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商品住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人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在代理房屋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证件(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以及串通他人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的,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并对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公示期间不受理其代理业务。对违规情节恶劣或造成当事人损失严重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加快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和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市区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市建设局要会同国土、税务、工商、价格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市人行和市银监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完成各项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

(十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求情况、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提出今后三年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通过政府建设和引进社会力量,多途径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市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统筹调配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全面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从2010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当年低保标准2.6倍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十五)加快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要结合旧城区改造、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加大对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较大、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城市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和推进国有工矿和国有林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六)积极支持建设农民工公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

(十七)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要求,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十八)强化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把稳定房价和落实住房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和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九)研究落实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遏制房价较快上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坚决清理、调整和停止执行与当前中央调控方针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有关土地、规划、信贷、财政、税收及户籍等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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