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0〕1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意见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

5.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应当优先留用一方。

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裁员: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相关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和主管部门(单位)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主动指导服务,避免裁减人员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书面报告。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1份);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

(三)未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立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五)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及时为用人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限期补正。

四、明确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裁员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账,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通报当地政府;要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要确保参加失业保险的被裁减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要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尽快帮助其重新就业;要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职工对裁员提出合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引导职工采取合法方式维护权益、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努力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配合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和服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企业组织要做好用人单位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使经营者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慎重裁减人员,尽量做到少裁员、不裁员;鼓励其依靠技术革新、开辟市场、安排职工待岗等手段,渡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掌握所属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在所属单位积极挖掘岗位潜力,最大程度帮扶被裁减人员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被裁减人员档案移交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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