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0〕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及市监察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议题,可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命令和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省政府审定或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研究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四)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六)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填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见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论证(协调会与会人员意见即代表其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决策。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的规定事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衢州人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审表》(见附件2),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会前3天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第九条 分管副市长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非特殊情况,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决定即时召开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会前提早送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三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会。
第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依次提出意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请市长或由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提交表、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可视情报市长审定。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3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不得吸烟,不得会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