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0〕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分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生态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6月底,全市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医院、民营医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村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70%以上。到2011年底,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主体和收费标准

(一)实施范围。全市的医疗、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采供血机构、卫生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范围。

(二)实施主体。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送往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由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三)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职责分工

各地、各级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本辖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并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医院、民营医院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各级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医院、民营医院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辖区内违反《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各级公安、物价、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接受卫生、环保部门的监管,建立处置档案,及时报送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年报表;根据《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时收集医疗废物,免费提供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工作要求:2009年11月30日前,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的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医院、民营医院与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

第二阶段: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工作要求:2010年3月30日前,江山市、常山县、龙游县和开化县的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医院、民营医院与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江山市政府、常山县政府、龙游县政府、开化县政府。

第三阶段:乡镇、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工作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各乡镇、村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与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水平服务、高效率落实”的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攻克薄弱环节,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环保、卫生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

新闻单位要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意义作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同时,对一些擅自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要进行追踪报道,揭露曝光,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奖惩考核。

加大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将扣除其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批评。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专题视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强化资金保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给予专项补助,以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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