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9〕3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土地整理、造田造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一些项目仍存在基础工作不实、立项程序不规范、设计标准低、质量不高和项目工程层层包干、投入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范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主要手段,是适应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规范监管,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一)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在土地资源状况调查摸底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要按照“保护、开发、利用”原则,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加强与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废弃园地开发规划、低丘红壤开发治理规划、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包括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打下扎实的基础。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未完成的,今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

(二)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集体土地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以乡镇为主。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河道、滩涂、水域的,还须书面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相关程序不到位的不予立项。各地按规定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每季度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因地制宜,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编制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各地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方法,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

(四)严格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国土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监管,国土等部门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管理,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五)严格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足额收缴提留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入力度,土地指标调剂费必须重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全面实行“项目预算制”和“资金直拨制”,除地面附着物补偿外,一律不得采取包干制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乡镇、村的工作经费应单独安排,一律不得在项目工程施工费中列支。对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款,确保项目资金足额投入到位,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坚决纠正不按省、市文件规定,未足额预算安排土地资源开发项目经费的违规行为。

(六)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级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农业、财政、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等成员单位,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县级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成员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资料和实地踏勘验收。项目开发程序不到位,项目质量、数量、资金投入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发现有违规验收行为的,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各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与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相挂钩。

(七)严格项目的后期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当地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村采取公开发包等形式,鼓励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加强种植利用管理,原则上要做到当年开发当年组织耕种,防止新增耕地荒芜。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3-5年内,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种植补助,由农业部门牵头做好相关指导和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完善制度,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策。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各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该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所有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为业主,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县(市、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不允许乡镇、村自行组织招投标,特殊情况需报经县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各地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进行项目资金的收付。要切实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杜绝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决算审计。未经审计或审计有重大问题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

(四)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的监管。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组建或充实由发改、财政、农办、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规划(建设)、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装备,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乡镇一级,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落实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全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二)大力鼓励农民联户开发。对项目涉及农户多、开发资源分散的,可积极探索分户开发、联户开发。开发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补助资金可直接拨付到村,由村分配到户。对小而散的项目,可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实施,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稳妥处理项目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监管不力、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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