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9〕2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解决更多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逐步将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一半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全市计划保障2000户,力争提前一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情况,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用政府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三)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旧城改造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厂中村搬迁等涉及拆迁房屋的,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20%以下的奖励。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视情况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延长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25年,借款人最终还款时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政策,凡是在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均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条件,职工可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20%首付款发票及相关材料,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缩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间隔,将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24个月缩短为不少于12个月。
(五)享受首套购房优惠政策对象的界定。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六)放宽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主记页中注明的主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阁楼、储藏室、车库(库房)等辅属房的建筑面积以及附记面中不计产权的辅属房面积。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环境
(七)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衢州房地产品牌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缴。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房地产企业因融资需要对未销售房屋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不属交易行为,不作为销售对待。
(十一)分期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进度在竣工后1年内分期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十二)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开、竣工期限。起始价总额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不含)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最高延长至4个月,2亿元以上的延长至6个月。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1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三)放宽履约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限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可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额同比例转为土地出让金。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十四)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好上级有关稳定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和本《意见》,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有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不断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环境。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环境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按简易程序办理;开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环境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也要按照“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提高效力”的服务原则加快办理。
五、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此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