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9〕10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地税局  市国土局  市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市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根据“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原则,全面推广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设备技改提升,不断提高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和电梯经济运行效率,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民节能行动、促进节油节电等工作要求,积极推广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和余热回收利用、循环流化床燃烧、锅炉水处理、冷凝水低温回收、分层燃烧、变频启动、热管传热和能量反馈等技术,加大现有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力度,力争到2012年,全市90%以上的工业生产用锅炉达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要求,基本完成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通过电梯加装电梯能量反馈装置节能改造、自动扶梯(人行道)变频技术改造,使全市75%以上电梯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

1.加快拆除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

各地要在确定的集中供热具体范围内,及时公布拟集中供热区域内在用分散小锅炉名单,分批淘汰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使总体供热效率提高20%以上。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锅炉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淘汰的锅炉及时办理设备注销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负责)

2.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在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合理规划集中供热设施。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煤、汽、电联动的定价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委、市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负责)

3.对新建锅炉用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项目,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并予以相应的支持。(由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负责)

(二)推广使用水煤浆、轻质燃油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鼓励中小型企业推广使用天然气、轻质燃油等清洁燃料,分期淘汰市区城市内燃煤锅炉、炉灶,减少“三废”排放。(由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贸粮局、市质量技监局、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负责)

(三)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

引导企业应用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新技术,通过综合运用锅炉余热回收、锅炉水处理、冷凝水低温回收、“干冰清洗法”清除锅炉结焦等技术,推进工业锅炉改造。严格实施工业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指导督促具备蒸汽冷凝水回收条件的锅炉使用单位加装完成蒸汽冷凝水回收器;加快额定蒸发量20吨/时以上锅炉进行循环硫化床节能改造、1.4MW(120万大卡)以上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完成余热回收装置改造;开展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上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进一步提高平均热效率。(由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四)加快电梯节能改造和淘汰高能耗老旧电梯。

尽快完成全市电梯能效水平普查,撑握我市电梯能效水平,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规划。加快对VVVF电梯进行加装电梯能量反馈装置的安全节能改造,以及全市所有自动扶梯(人行道)变频技术改造,对一些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能耗特别高的交流双速、变压调速控制的老旧电梯进行改造或加速更新淘汰。(由市质量技监局、市贸粮局、市电力局负责)

(五)严格工业锅炉能效指标节能审查。

1.严格对有新增工业锅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新增项目中涉及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测;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由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加强对工业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的安全监察。把能效指标作为监察内容之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在新增锅炉房建设审批过程中,对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从严把关。(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委负责)

(六)开展能效测试。

大力开展在用工业锅炉和电梯能效测试工作,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比较节能的特种设备,对现有在用能耗较高的特种设备进行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对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上、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工业锅炉、额定速度1米/秒以上电梯的能效测试工作。根据能效测试数据和锅炉燃煤工业化验检测分析,制定锅炉、电梯的节能改造计划,对能耗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工业锅炉、电梯予以报废更新。(由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七)示范工程和教育培训。

按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的申报及验收工作,并定期公布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名单。加强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作业技能纳入工业锅炉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到2012年底,完成全市工业锅炉使用单位负责人1000名、锅炉房安全管理员1000名、司炉工3000名的安全节能培训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同时,将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会节能工作和生态市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研发推广。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企业、科研单位、节能中介服务组织等开发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新技术,并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广运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良好节能效果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节能锅炉,各地应积极予以推广应用。

(三)加强政策扶持。

1.对实施工业锅炉、电梯节能改造、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以及集中供热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按要求限期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2.落实工业锅炉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以及有关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强采购审查。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招标采购的锅炉、电梯,必须将能效指标放入招标文件中,且应占有一定比重,应积极采购使用节能锅炉和电梯,不得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

(五)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工业锅炉、电梯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引导广大企业在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包括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效考核在内的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锅炉、电梯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监督管理和使用单位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落实使用单位节能减排主体责任,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和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重视并落实锅炉水处理和余热回收利用,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改善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状况,促进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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