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9〕7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禁毒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禁毒法是顺应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禁毒法,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果,全面推进我市禁毒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属于全省毒情较轻地区,但近年来吸毒人员快速增长,毒品大要案件时有发生,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市禁毒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各项工作。
二、掌握底数、全面管控,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一)实行吸毒人员分类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教育和鼓励未被查处的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接受帮教,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吸毒人员底数,做到“人员底数清、吸毒状况清、相关情况清”。在此基础上,对吸毒人员实行分层次全面管控,第一层次为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第二层次为未经查处的实际成瘾对象、第三层次为初吸未成瘾对象。要依法落实对第一层次对象的戒毒康复措施;要创新载体,落实对第二、三层次对象的帮教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管控。要着力探索流动吸毒人员的管控机制,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流出地、流入地联动管控的网络。
(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有社区戒毒工作任务和本地籍吸毒人员50人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应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本地籍吸毒人员不足5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明确1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对第一层次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度2000元标准安排;对第二、三层次吸毒人员的管控有明显成效的,要给予基层村、居帮教小组工作人员适当的奖励补助。上述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柯城区、衢江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切实抓好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规划布点,并积极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要设立1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或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三、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努力提高禁毒工作水平
一是提高禁毒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积极探索成立禁毒协会、远离毒品康复俱乐部、禁毒阳光会所等做法,有效引导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禁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认真规划部署,全面扎实有效推进。发挥好禁毒志愿者、义务宣传队等群众性禁毒力量,倡导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毒行动。鼓励引导企业参与戒毒人员的康复和安置就业,企业招用生活困难、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戒毒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是提高禁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各禁毒执法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堵源截流;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外经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大禁种铲毒工作力度;文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毒违法犯罪。
三是要提高禁毒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效整合相关信息数据库为禁毒工作服务,推广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依托暂住人口管理,加强外出吸毒人员的信息联系,开展跟踪管理,解决人户分离吸毒人员的帮教管控问题。加强乡镇(街道)与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对逾期不报到或违规的戒毒人员及时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置,避免流散失控,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禁毒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禁毒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支持,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二)健全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及时调整充实地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禁毒办实行实体化运作,与公安局禁毒大队合署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落实禁毒办和公安禁毒专门机构的编制、人员,充分发挥禁毒办的参谋、组织、协调、监督作用。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级禁毒委要制定有关考核奖惩办法,推动禁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凡因禁毒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等,导致毒品问题发展蔓延被省禁毒委挂牌整治的县(市、区),要追究领导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