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9]2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拓宽农民增收途径,促进来料加工业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业就业并举,培训服务齐抓”的工作思路,突出宣传、服务和引导,综合运用宣传培训、市场对接、政策扶持、优质服务、考核激励等有效手段,促进来料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切实帮助广大群众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
2、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市培养来料加工经纪人1500名,来料加工队伍人数达到20万人,人均年加工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全市来料加工年收入达到8亿元,50%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70%的下山搬迁小区发展成为来料加工点。
二、政策引导,加大扶持。
来料加工业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大扶持,研究落实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今、明两年各安排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来料加工业发展的人员培训、考核奖励和市场开拓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来料加工专项经费,用于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来料加工经纪人的信贷支持力度,采取各种贷款方式,解决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的贷款问题。农村信用联社要对带动能力强、年发放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优秀经纪人,提升其信用等级,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根据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企业、农户)实行优惠利率。
5、实行用地用电扶持。对闲散的来料加工用地,应尽量盘活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租用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标准厂房,国土部门优先安排来料加工用地指标。来料加工经纪人申请工业用电和申请公用配变增容的,供电部门要及时服务。
6、努力为来料加工提供便利。农办、人劳、妇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来料加工经纪人和加工人员培训工作,帮助经纪人和加工人员提高创业素质;交通部门要继续做好“来料加工绿色通道”管理,市内收费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对来料加工经纪大户运输来料加工货物的车辆按规范给予免费通行;工商部门对分散到户的来料加工点,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从事来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个体换照费;税务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经委(中小企业局)要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外贸企业发展来料加工业务;协作办(招商局)要结合招商引资和山海协作工程,充分利用义博会,为经纪人提供来料加工信息服务,搭建来料加工业务对接、展示和洽谈平台;妇联要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发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来料加工业;司法部门要加强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经纪人和加工者法律意识,及时为来料加工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农业局要充分发挥农技110、农民信箱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来料加工业务信息;宣传部门要加大来料加工的宣传报道力度。
7、大力扶持重点区域发展来料加工业。要重点关注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下山脱贫小区、灾后重建安置地等区域的群众发展来料加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来料加工项目扶持要以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安置区为重点,鼓励、支持经纪人把来料加工业务扩散到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安置区。
三、加强领导,奖励先进。
8、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来料加工业的领导,要把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作为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市来料加工业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和解决来料加工发展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扶持政策和奖励举措、培养和扶持经纪人队伍和专业村,做好统筹引导、考核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市内外各种情况和信息,做好统筹引导、业务指导和考核奖励等。市级机关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发展来料加工业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9、奖励先进。每年对在来料加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①对优秀经纪人实行奖励。对守信用、重质量且承揽年加工业务量、年加工费发放列全市前10名的十佳经纪人各奖励1万元。
②对专业村实行奖励。对年加工费发放200万元以上,30%以上在家剩余劳动力从事来料加工,组织开展来料加工成效明显的前15名行政村(社区)各奖励1万元。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来料加工业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来料加工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本意见由市来料加工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