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8〕2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精神,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要求,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等。

三、排查治理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组织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市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运、使用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设施、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燃气以及公园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市经委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市贸粮局负责组织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河道采砂、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九)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非法矿山的排查、取缔工作。

(十)市民航局负责民航交通设施、机场和油料储运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市电力局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四)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保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六)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及设施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七)市民宗局负责组织宗教寺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八)市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九)市高新园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市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排查治理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各地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明确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意见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全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段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第一时段(2008年4月底前):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2008年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排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第二时段(2008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矿山、水库、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第三时段(2008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由安全生产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

市政府将组织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排查治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要组织专项督查组,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等,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隐患排查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易发区域以及市安委办公布的13个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区域;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市、县两级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监控。对因整改不到位和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四)标本兼治,完善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排查隐患数量、已整改和限期整改隐患数量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行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数据化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案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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