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衢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7〕6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衢州市行业协会与

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衢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衢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6〕57号)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分开的重要精神和要求,紧密结合衢州实际,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着力构建布局合理、机制灵活、运作有序、覆盖广泛、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体系,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行政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的范围。在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脱钩的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设立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脱钩的要求。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域,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与已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从2007年9月1日起,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一律不准与行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挂钩,行政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三、工作步骤

整个工作实行市县联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同步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底前)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和《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构,广泛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或责任处室。

市、县(市、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内行业协会脱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要求。要成立以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各脱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本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底前)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应将具体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然后实施脱钩工作。要严格按照“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的要求开展工作。各行业协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8月底前)

市发改委、民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脱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总结,会同市监察局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不定期抽查通报。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市发改委、民政局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整理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向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办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会费标准规范化,具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确定。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予以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面向市场解决经费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由原行政机关在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或租赁给行业协会使用。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工作提供服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保障脱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浙政发〔2006〕57号文的要求,建立衢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劳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步推进。市、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及整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自所属的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和规范工作。本着“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各主管单位负责脱钩;隶属于各县(市、区)的行业协会由各县(市、区)负责脱钩。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开展自查自纠。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自查自纠,加快实施“人、财、物”的全面脱钩,并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和要求。

(四)及时反馈。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于2007年5月底前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6月底、8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于2007年8月底前按上述途径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