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6〕6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

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逐步缩小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差距,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金自求平衡原则。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旨在解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差问题,其费用以不占用财政资源为前提,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

(二)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原则。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高低与在职时学校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高低相对应。

(三)相互衔接原则。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不仅要与企业、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而且不同缴费标准间也可相互转移,有利于促进民办与公办、民办与民办学校教师间的流动。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不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经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建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聘用的在劳动年龄段内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具有衢州市户籍的教师,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公办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正式在编教师,也可申请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其他教职工,仍按原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由本人填写《衢州市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认定。市教育局将认定后的名单统一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二)市人才交流中心参照公办学校正式在编教师工资制度,统一为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建立和管理人事工资档案。

(三)市人才交流中心凭经市教育局审批的《衢州市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及时向市社保局办理民办学校教师的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市人才交流中心应按规定向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增减变动等手续。

四、缴费办法

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设置高、中、低三档,由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档。

(一)低档标准缴费办法: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教师退休、退职后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中档标准缴费办法:民办学校按经核定后的参保教师缴费工资基数的3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教师个人缴纳部分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并按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5%)计算确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教师个人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高档标准缴费办法:民办学校按经核定后的参保教师缴费工资基数的5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教师个人缴纳部分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并按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5%)计算确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教师个人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选择按中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年。少于20年的,本人应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20年。不愿补缴的,由市社保局将其参保关系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93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教师退休、退职后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缴标准按本人办理补缴手续当期上一年市区月平均工资、中档以上标准缴费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补缴月数确定。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为:一次性补贴=本人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一年月平均基本工资×参加中档标准缴费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0.3%×120个月。

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各档标准缴费办法的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的调整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五、缴费工资基数认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按低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按中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保局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为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按个人缴费额建立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的民办学校教师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与办法实施后的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从其参保之日起由市社保局按上述规定为其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转移

(一)民办学校教师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流动到企业或改按低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由市社保局按上述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计算确定一次性补贴额,转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对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因转入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而无法转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不愿保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并按民办学校所选择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后,根据民办学校缴费标准不同,其转移办法不同:民办学校按低档标准参保缴费的,除转移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另参照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市社保局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民办学校按中档及以上标准参保缴费的,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七、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条件时,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退职费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仍按现行企业或事业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按中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退职费的支付项目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标准不同而对应不同的项目:对选择按中档标准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局按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退休、退职费用项目支付基本养老金;对选择按高档标准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局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用项目支付退休、退职费。

按中档及以上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后,除发给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退职费外,另以其退休、退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按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本人去世。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按低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按中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按高档标准缴费办法缴费的民办学校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的调整办法按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调整办法执行。

八、其他

(一)民办学校应如实向市教育局申报参保教师名单,并及时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市教育局要严格审批民办学校教师参保资格,市人才交流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参保教师人事工资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每月按时足额向市地税局征管分局缴纳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地税局征管分局按规定及时向市社保局反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市社保局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缴信息,做好参保教师个人账户记账工作。

(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专户,对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单独设账(按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所确定缴费办法,分别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社保局凭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衢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退休退职审批表》核发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退职费。

(四)市社保局开展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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