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6〕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提升第三产业比重和商贸流通业现代化水平,打造四省边际商贸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贸流通业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发展目标
(一)商贸流通业是现代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与新型工业化相辅相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商贸流通业是我市“十一五”时期助推新型工业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我市商贸业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策扶持、部门引导、企业为主,大力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培育现代流通方式,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以打造四省边际商贸中心为目标,以实施《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为抓手,以加快商贸流通现代化的步伐为重点,实施改革活商、开放兴商、科技强商、服务优商战略,营造全社会扶商氛围,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企业。力争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1%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20家以上,初步形成四省边际商贸中心。
二、鼓励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和传统商贸业的提升
(三)大力扶持商贸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商贸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整经营方式,加快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促进连锁经营网点向农村、社区和学校延伸,促进城乡商贸一体化。对连锁门店总数在20个以上(农村“三网”建设中乡镇连锁门店和专营专卖企业除外)的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本地农产品进入超市。对连锁超市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税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以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组织当地农特优产品进超市成效显著的,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商贸企业购置软件,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核算,经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2年。对商贸流通门户网站、电子交易信息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并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经贸委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网上招商、商品交易活动,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服务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业门户网站税收政策按高新技术企业执行。
(六)鼓励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组织、经营和管理创新,促进市场管理主体从经营物业向经营市场转变,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新建、改造提升以及对相关产业起带动作用的专业市场,经市专业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可以享受专业市场的相关优惠政策。列入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专业市场实行一事一议。
(七)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利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设备)的,3年内按项目实际投资贷款利息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
(八)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专业特色街的培育。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对进入政府重点培育的特色街、专业街、步行街内开店设场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房产税、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
(九)鼓励市内企业拓展四省边界贸易。对在市内注册并实行统一纳税的商贸龙头企业到闽、赣、皖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视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十)鼓励市内会展业发展。对列入市政府计划,在市本级举办全市工商产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的重要展会、商贸洽谈会,成效突出、影响巨大的给予举办单位3?5万元的补助。展会举办单位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款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专门用作会展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支持和规范商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十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政府鼓励或列入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大型商贸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投资银行贷款利息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列入市重点扶持的商贸企业扩建、改造、易地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50%优惠。
(十三)根据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贸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专项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仓储设施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工业仓储用地政策执行。
(十四)对商贸企业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商贸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对占地较大的商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十五)加强商业网点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发挥规划龙头作用。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适度控制市区营业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79号),规范商业网点的开发建设,逐步改变商业网点多、小、散、空的不合理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划、国土等部门不予审批。
四、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鼓励优势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的兼并重组,借助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改造提升管理流程和手段,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制造业的联合,通过加盟、订单等途径,加强产业对接,做大做强优势商贸流通企业,促进优势商贸流通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市政府每年排出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商贸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经省级以上经贸、工商等部门认定,进入全省100强、全国5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分别给予经营者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经贸、工商等部门授予国家级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省级商贸、工商等部门授予著名商标、著名商号、商业名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七)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下同)奖励10万元;当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实现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和20亿元,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且就业贡献大、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商贸龙头企业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提高配送效率。
五、扩大商贸业的对外开放
(十九)建立商贸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参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二十)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的商贸企业,列入市政府“一事一议”,并享受衢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商贸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项目招商推介会和展示展销会,对参加活动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以内的补贴。
六、加大政府推动力度
(二十二)市政府建立商贸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营造重商、亲商、扶商的工作氛围。
(二十三)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二十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建设。统计和贸粮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走势等的实时监测,提供真实、全面的监测信息。
(二十五)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重要商品建立公共储备和商业储备,形成政府公共储备与民间商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六)加强商贸队伍建设。重视商贸流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激励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把商贸队伍培训纳入政府创业素质工程,加强商贸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商贸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十七)加强商贸行业协会(学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协调、行业监管和行业服务,对作用发挥好、成效突出的行业协会(学会)酌情给予补助。
(二十八)本《意见》涉及财政支持扶持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商贸流通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贸粮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