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6〕9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区义务教育
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衢州市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市区户籍学生、正常转入市区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
(一)市区户籍学生,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户籍的学生。
(二)正常转入市区就读学生,是指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市区就读的学生。
(三)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市区就读的学生。
二、免费对象的审定和就读学校的落实
免除学杂费对象由学校负责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学生(含新生、老生)入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户籍学生:户籍原本。
(二)正常转入市区就读学生:1、监护人的调令或安置、人才引进、创业者证明;2、户籍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3、监护人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4、监护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市区户籍学生和正常转入市区就读学生原则上到规定学区学校就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就读,如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择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
三、免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衢市教计〔2004〕192号)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即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义务教育中小学免收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在省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全额拨付。
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的收取仍按衢市教计〔2004〕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借读费收取范围仍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56号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同时按借读学校免杂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衢州市城乡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衢市教基〔2005〕150号)要求,继续执行。
四、经费保障
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市、区两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6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省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学校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