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 州 档 案
第五期
衢州市档案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编者按]
春风送佳音,期盼已久的《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进行规范的省级政府规章,是档案事业领域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省重大活动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市各级档案部门本着“存史、育人、资政、为民”的使命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大活动档案收集不齐、监管不力、散失严重等问题,以至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留下了无法弥补的空白点。《办法》的制定实施,为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和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优化档案事业发展环境,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是我们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安排落实《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档案工作者进行学习,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要结合工作汇报向领导作宣传,结合档案工作年检向机关部门宣传,结合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把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结合起来,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环境。
关键是抓贯彻落实。贯彻实施《办法》,既要努力实现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依法管理、依法规范和依法运转,又要努力在新的机制下推进档案资源建设取得新成效。贯彻、实施《办法》,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档案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建立档案资源接收进馆的新机制。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要按要求负责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推进档案资源建设的重大举措
省政府第187号令公布《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1月14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月18日,吕祖善省长签署浙江省政府第187号令,公布《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第一部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进行规范的省级政府规章将于2005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这是档案事业领域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省重大活动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办法》共分二十条,分别对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重大活动档案的定义与范围,管理的原则、程序与方法,开放利用的要求,奖励与罚则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对重大活动档案的范围作了界定。《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范围包括:(一)列为警卫对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五)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办法》规定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原则与方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办法》还对重大活动档案的开放利用作出明确规定。重大活动档案一般应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办法》加大了奖惩力度。规定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