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政办发〔2002〕9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
市本级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八日    
 
 
 
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的对该部门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意思表示。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要求: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凡依法应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
适用事项:凡在市本级(含柯城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本办法附件中所列的前置审批事项。
三、主要内容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填写审批机关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四、操作程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本办法告知承诺项目的,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各前置审批部门编制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时,根据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及审批部门。
(三)申请人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提出前置审批申请,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给告知承诺文书。
(四)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和其它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将视第一批试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在市本级(含柯城区)试行。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8月15日起试行。
 
附件: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附件
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序号
试点项目
前置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依       据
1
种子经营
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兽药生产经营
核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农业局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
烟草制品零售
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市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
4
书报刊零售
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局
《出版管理条例》
5
餐饮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环保审批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
食品经营销售
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7
公共场所的卫
生许可证项目
核发《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
印刷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公安局
《出版管理条例》
9
名片、打字、复印、其他印刷品印刷
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10
旅行社
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1
核发《婚姻介绍许可证》
市民政局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4
普通货物运输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5
音像制品
零售出租
核发《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6
印铸刻字业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17
广告业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8
汽车租赁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局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
经营性体育场所
核发《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
市体育局
《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20
停车场所
审      批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1
职业介绍
审      批
市人劳局
《职业介绍规定》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通知》
22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
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市文化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审批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衢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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