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1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
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四日
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发展加快,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显突出,已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和省环保局、省农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的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衢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市的建设规划要求,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更好地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的目标。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四)《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五)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七)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2〕63号);
(八)《衢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
(九)《衢州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四、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的范围
1、全市已建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见附表),今后创建完成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属于禁养区。
2、钱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域沿河两侧第一山脊线以内的范围。
3、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公园:
(1)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区。
(2)烂柯山-乌溪江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区。
(3)龙游石窟旅游度假区的主要景区。
(4)常山国家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4、自然保护区:
开化古田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国家级森林公园:
(1)开化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
(2)衢江区紫微山国家森林公园。
6、全市所有城市和城镇(指建制镇)的建成区。
7、经省政府规范保留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名单另行公布。
8、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的范围
1、禁养区周界1000米之内的区域。
2、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500米的陆域范围内。
3、省级森林公园:
(1)常山三衢山森林公园。
(2)江山仙霞森林公园。
(3)龙游大竹海森林公园。
4、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城市环线外侧200米以内的范围。
5、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公园中除主要景区和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以及其他风景旅游区、度假区。
(三)非禁养区的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在2004年底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在限养区内,严禁新、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要求,在2004年底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和经营。
(三)在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非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常年猪存栏数100头以上)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优惠政策
(一)在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在2004年底前实现关停、转产或实现外迁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
(二)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在非禁养区内建立养殖园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
(三)畜禽养殖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附则
(一)本划分方案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猪、牛、羊和水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存栏数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其他畜禽种类按比例折算,其折算比例为:30只蛋鸡或60只肉鸡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3只羊折算为1头猪。
(二)本方案由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全市已建成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附件
全市已建成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序号 保 护 区 名 称
1 衢州市第一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2 衢州市第二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3 衢江区沈家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4 柯城区航埠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5 柯城区石梁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6 江山市第一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7 江山市第二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8 江山市清湖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9 江山市长台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0 江山市峡口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1 常山县天马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2 常山县千家排水库
13 常山县辉埠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14 开化县城关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5 开化县华埠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6 开化县马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17 龙游县城区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8 龙游县湖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19 龙游县溪口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20 龙游县志棠构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