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3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深化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三年来,经过前两轮改革,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但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偏多、审批手续繁琐、网上审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管理方式还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推进第三轮市级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开放度,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市级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市级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削减、调整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第二轮审改后本部门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初核、协商、论证、审定,要把握行政审批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行政审批的类和项。对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合理原则的,要相应作出处理。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调整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类、外商投资类、资质资格类、环境评估类、技术监督类等,在坚持合法合理、简政效能和接轨国际的原则下,凡是省里已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市里要相应取消或下放;市级行政部门可以下放,县(市、区)有能力管好的审批权限要尽可能下放;法律、法规规定市级审批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省、市级下放到县(市、区)的管理权限也要下放到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西区。
(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权限。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当地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区内依法行使当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同等的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市级各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给开发区、工业园区委托审批权,并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
(三)做好与省级政府部门第三轮审改的衔接工作。根据省政府第三轮审改工作部署,省级政府部门将于今年提出第三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目录。市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省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省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四)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制。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除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之外,对其他民间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登记备案制与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程及我市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受理当地项目的登记备案申请,并办理符合其权限的登记备案。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理场所或登记备案指定网站上公布受理登记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办法等必须告知登记申请人的内容。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五)积极探索网络办公制,推行网上审批。通过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办公服务,强化网络的政策咨询、资料下载和网络备案功能,条件成熟的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畅顺的审批运作体系和机制,保证市级行政审批沿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作,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六)规范行政审批,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服务环境。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属不宜公开的,要制定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有效地制约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继续实施和完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积极试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
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完善市级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和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具体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抓好“回头看”,认真总结前两轮改革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保市级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工作进度。市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按要求再次自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6月底前提出保留、取消、下放或调整(包括授权、委托给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目录。市政府审改办对各部门上报的保留、取消、下放或调整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结合省政府部门第三轮审改后保留、取消、下放或调整的项目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年底前提交市审批改革评议委员会评议论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部门深化审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查,重点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是否到位,审批制度创新措施是否落实,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明改暗不改、擅自设立审批项目、违规违法审批以及环节繁琐、效率低下、服务意识差等问题。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