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6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粮食安全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粮食安全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衢州市粮食安全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粮食是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关系国计民生。为确保我市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粮价基本稳定,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2003〕5号专题会议纪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建立粮食安全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当出现粮食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落实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措施。
第二章 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长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应急处理等工作负总责。有关领导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各种影响粮食安全的问题。各级计划、粮食、农业、财政、工商、物价、交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预案,抓好地方粮食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给点以及供应办法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当地粮食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粮食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粮食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或因应急处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重大事件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努力保持全市95万吨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建设和保护好全市100万亩标准农田。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实现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耕地数量的控制和保护,市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
第八条 增加农业投入,健全粮食生产安全保障体系。
(一)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壤地力培育、低产田改造步伐,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到2007年全市要完成1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在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子供给。市级每年按全市常年救灾需种量的20%进行储备。储备种子所需的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决,储备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基地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对粮食生产的科研攻关、技术引进、示范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粮食科技储备,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率。
(四)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随行就市的原则,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各县(市、区)要建立储备粮轮换粮源订单生产基地,并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第九条 全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为6.55万吨,其中市本级2.65万吨。粮食储备必须按照省定计划,确保规模、资金、仓库三到位,并按储备粮总规模的15%落实晚稻储备。同时,要按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储得足、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应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储备粮的动用由当地政府决策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储备粮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粮源应以政府订单收购为主,其不足部分须向社会公开采购。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提前落实粮源,边进边出,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规模。储备粮轮换销售要积极推行市场竞价销售,并分批适时轮出,防止“逆向操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
(一)各地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粮食经营企业、加工龙头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多渠道落实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对承担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紧急调用粮食时给予适当补偿。全市首期落实最低周转粮库存2万吨。其中市本级5000吨,由市粮食收储公司和市粮食经营公司承储。正常情况下可用于粮食经营,应急时由政府统一调度。
(二)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市场供应,各地要确定一定比例的成品粮库存,全市落实1350吨,并纳入储备粮管理。其中市本级安排1000吨的成品粮库存,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落实500吨,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落实500吨。
周转粮库存和成品粮库存根据城乡居民消费习惯以晚稻品种为主。
第十三条 完善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全市应确保 1425万元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其中市本级600万元 ,各县(市、区)825万元。确保全市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粮食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随意移用。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5年内达到600万元的规模。主要用于应急粮食采购、应急费用等支出。资金来源从粮食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
第五章 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加快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社会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引进仓储式销售、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进物流资源整合,推动粮食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努力把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成为集粮食仓储、批发、加工、信息于一体的幅射毗邻省市的浙江省重点粮食物流中心,使我市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
第十六条 积极扶持“华东粮网”等粮油信息网站,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努力建设粮食无形市场。
第六章 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七条 粮食部门会同物价、农业等部门负责对粮情的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和分析整理粮食产量、消费需求、库存和粮源、国内外粮食产销政策等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物价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粮食成本、价格信息采集点,进行动态分析对比,把握市场价格走势,研究提出政府调控市场需要运用的价格调控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安全情况监测报告制度。物价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研制设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三条价格“安全警戒线”及可控周转粮日供应量和库存总量二条“安全警戒线”。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日供应量和库存总量的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应及时启动粮情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发出预警信号。各地要根据城乡供应人口分布和应急需要,经过资格论证,预先选择相应的粮食加工、供应、批发、零售企业,作为粮情监测点,对粮情监测点要有必要的奖励或补助。
第七章 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均属于粮食安全紧急情况:
(一)由于疫病、严重自然灾害、谣传等引起突发性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和出现1个县以上的粮食抢购。
(二)市(县、区)粮食、物价部门报告粮食零售价格超过了“安全警戒线”。
(三) 由于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失衡等原因导致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急剧动荡:周边封锁、市粮食批发市场日供应量超过平时2-3倍,粮价上涨50%以上,周转粮库存低于50%时。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启动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
(二)迅速采取各项调控措施平抑市场,防止粮食抢购风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贸易与粮食局。
(二)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府办、贸粮、计委、财政、农业、工商、物价、质量技监、民政、交通、监察、电力、公安、农发行、宣传、国土、铁路及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三)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市贸粮局:负责处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市计委:会同市贸粮、农业等部门,负责全市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
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粮食风险基金、市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和相关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粮食部门制定粮食价格 “安全警戒线”,研究提出政府应采取的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做好全市粮食加工质量及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全市粮食应急运输的交通工具组织协调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应急情况下,粮食加工点和供应点的电力供应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情况下粮库和粮食调运中的安全保卫,维护应急粮食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土地资源控制,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制止抛荒。
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铁路衢州车务段:确保落实粮食应急时的铁路运输畅通。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准备:
(一)落实应急粮源。应急粮源主要包括原粮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前指定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点可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和信誉好的零售商店承担。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要有一至二个应急供应点。
(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农业部门要制定恢复粮食生产预案;物价部门制定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市民政局、柯城、衢江区政府要制定应急救济粮发放预案;市交通局要制定粮食应急运输预案。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搞好运力、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计划编制,确保特殊情况下应急粮食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应急程序:
(一)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实行分级决策为主、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相结合。当局部地区出现紧急情况时,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决策建议。当地政府接到粮食部门报告后,视情决定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政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或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迅速掌握、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
(三)如应急情况范围继续扩大,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下达启动衢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
(四)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通报和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要迅速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各地在启动当地应急预案时,必须服从市里的统一调度和协调,各地最新的动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应急实施。根据当时粮食供求状况的紧张程度和应急的需要,各地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通过应急供应网点,加大粮食投放和供应;立即通过定点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调用政府落实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批发企业最低周转库存制度,坚决取缔无照和超经营范围经营粮食;严厉打击在市场价格波动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正常供应的行为;规范粮食经营主体行为,制止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防止价格欺诈,实行公平交易。
(四)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
(五)如果预计将出现粮食断供,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动用的原则是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再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政府在衢州的省级储备粮,直至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动用中央储备粮衢州库的中央储备粮。动用各县(市、区)储备粮,须报市粮食局备案;动用市级储备粮,须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申请,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地商调应急粮食。
(七)必要时,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的计划安排,抓好恢复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八)当出现特急状况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区域范围和具体措施,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实行居民凭证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超市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执行政府统一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暂停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出台《粮食收购、供应临时管理办法》,统一调配和供应。
(九)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事后处理:
(一)在事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粮食储备,包括成品粮库存;两年内恢复已动用的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
(二)财政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三)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按事权责任承担补偿;对政府实施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受到经济损失的粮食企业,财政部门要给予合理补偿。
(四)对在粮食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过程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此前印发的《衢州市粮食安全预案》(衢政办发〔200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