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1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消防安全责任尚未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干部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为了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衢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形势,落实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今后,市政府每年都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强化各地、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要重点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问题,加强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考核,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同时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经委依法负责监察工矿商贸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内容,规范各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市场、演出场所、文化保护单位及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等的消防安全;卫生部门对医院等级的评审、工商部门对星级市场的评定和旅游部门对星级饭店的评定都实行消防安全否决制。
 二、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各地要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在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础上,每年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16人以下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16人以下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书面调查报告。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衢州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89号),抓紧制定、调整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和小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要将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配套进行,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一并实施。2004年年底前,全市7个中心镇(江山市峡口镇、贺村镇,常山县天马镇,龙游县城关镇,开化县城关镇、华埠镇,柯城区航埠镇)要完成消防规划制定工作,其他建制镇也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2005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应有量和完好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凡是新建、扩建城市(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其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尤其是“三合一”现象的出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规划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中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镇)公共基础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加大消防专项资金投入,从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浙江省消防部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快部队装备建设步伐,特别要加强消防特勤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全市公安消防队消防装备的配备,2004、2005、2006年应分别达到标准的70%、90%和100%。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至2004年年底,各县(市、区)70%的乡镇要完成配(消防)泵建队工作。至2005年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要建立有组织、有队址、有器材、有执勤、有训练的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基本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司法、人劳、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内在辖区分别有30%、50%、80%以上中小学开设消防常识课程,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自律规则,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增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氛围。
 六、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作战能力。要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当地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当好政府参谋。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和重大伤亡、一时又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公安部分级管理的规定,指导公安派出所切实做好辖区单位、场所以及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部队的高危险性和特殊性,加强对消防部队的领导,继续重视和关心消防部队的建设与发展。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的力度,提高消防部队官兵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改善消防部队执勤训练、行政执法的条件,提高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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