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4〕14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
代建制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衢政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建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市本级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业主单位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具体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建审查委员会)。代建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代建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计委负责。代建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2、研究提出每个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资格要求;
 3、对报名参加代建单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审定代建单位招标中标人。
(四)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3、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
 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项目的代建单位均应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代建单位招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六)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责任
(一)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原则上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相分离。
 1、前期工作代理:是指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2、建设实施代建:是指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也可以采取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形式。
(二)项目业主责任。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2、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及设备等采购工作;
 4、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6、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勘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对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等要进行招投标,并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办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消防、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四)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责任。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项目进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及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做好竣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需要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代建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二)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公开招标。
(三)项目业主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双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要求做可研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研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公开招标。
(六)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招投标,招标文件在发售之前均应经过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开标之前,代建审查委员会应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报市代建审查委员会审定。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七)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双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其中,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应当经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其它项目代建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八)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深度不够或工程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
(九)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代建管理经费纳入项目的投资概算。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取费标准为3%;总投资1000-5000万元项目,取费标准为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
 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以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费(代理费)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由代建审查委员会指定的,项目代建费以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价总额为基础,结合投资概算等因素,根据投资额大小,分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前期代理费的上限按建设项目管理费的30%确定,建设实施代建费的上限按建设项目管理费的70%确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与前期工作代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先垫付,在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批准的项目筹资方案,由各出资方按比例一次性付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以内。
(三)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项目业主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项目业主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每次资金拨付均按批准的筹资方案,出资各方按比例拨付。市本级财政性投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四)代建项目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1、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因项目业主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4、因受技术、水文、地质等因素制约,施工图设计时必须进行重大技术调整。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合同执行或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二)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代建费中补偿;代建费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的约定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五)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标准和质量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六)项目建成经过综合竣工验收,并经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六、其他
 本通知适用于衢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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